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是为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及其繁荣发展,使蒙古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现阶段,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2018年全国两会精神,继续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工作劲头,推动规范蒙古语言文字应用工作不断取得新进步。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下,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民应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2014—2020)》,切实做好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工作。期待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民坚持以推动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扩大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为目的,以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基础,扎实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为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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