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是家族。而婚姻是家族的构成、发展与延续的源渊所在。因此,在介绍元代蒙古人婚姻习俗时,同时介绍他们家族构成、发展概况,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婚姻习俗惯制。
1.婚姻俗制与家庭
据文献记载,蒙古族这一古老的共同体中,较早地形成了一夫一妻制。并成为蒙古族婚姻制度的主流而牢固地流传下来。《元朝秘史》一开头就说:“成吉思汗的先祖,上天由命的孛儿帖赤那,其妻豁埃马阑勒,到斡难河源头,不儿罕山住着,生一子叫巴塔赤罕”。可见,大约八世纪中叶以前蒙古社会中已确立了个体家庭 (上限无法确定)。这种家庭由双亲和子女组成。孛儿帖赤那到成吉思汗二十三代,各代均个体家庭。这些家庭也是平行的夫妻关系与垂直的亲子关系结构而成的。拉施特说到,蒙古人自古就有记住自己的出身和家谱的习惯,父母对每个新生儿童讲述氏族和祖先的故事,用此作为教育的材料。如此代代相传,因而每个部落都有清楚的谱系,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祖先和部落的来源 。因而蒙古人中已出现了八代内祖先的称呼。夫有数十妻,或百余妻”,马可波罗也说,“男人可以随意娶多少妻子”指的是那些拥有众多财富的那颜阶级。但这种家庭中,妻妾地位不同,嫡妻(abali)拥有“长妻”、“正室”等名分,地位最高,主管家务。长妻所生子女的地位也随母而尊。但有的后娶妇,因身分高贵或者得到丈夫的特别宠爱,则其地位随之提高。也有妻以子贵,如果正室无子,她的地位就有可能低于其他生子之妻。
十二世纪以前蒙古人严格执行族外婚制,同一个祖先起源的部族之内严禁成婚,用以维持血胤的纯正。元代,这种族外婚制,由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同一血缘和同姓,同骨(yasutan)不能通婚。而不同部落之间有“世为婚姻”的习惯。如,成吉思汗九岁时,其父也速该为他向斡勒忽讷兀惕氏说亲。斡勒忽讷兀惕氏是弘吉剌部的分支,弘吉剌部与成吉思汗所在乞牙惕氏族之间有世为婚姻关系,元代诸帝“正室”大都来自弘吉剌氏。这种关系一直延续到明代。
与婚姻俗制与家庭相关联的妇女的贞洁,在蒙古社会中要求较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和他人之妻私通,早期由习惯法来维护。加宾尼在《蒙古史》中写到,“他们有一条法律或者一种风俗,如果发现任何男人和妇女公开通奸,就把他们处死。同样的如果一个处女同任何人私通,他们就把男、女双方都杀死。” 同一时期的《黑鞑事略》、《马可波罗游记》中亦有同样的记录。后来的成文法中又加以肯定,通奸者处死 。这种峻制一直延续到明清代。
如上述,家庭由习惯法及成文法保护,蒙古族家庭是比较稳定的。加宾尼在《蒙古史》中说:“他们的妇女是贞节的,在他们中间,人们没有听到在她们这方面有任何可耻行为。” 马可波罗也对蒙古妇女贞节和家庭和睦安宁赞叹不已。他说:“妇女们非常珍视贞洁,举止端庄,讲礼貌,世界上很少有超过她们的。就是在对待丈夫的爱情和义务上也是如此。她们不但把不贞看成最可耻的罪恶,而且认为这些是最不名誉的。男人对妻子的忠实也很令人钦佩。”
在家庭中男人的地位比女人高,因为男人在生产领域占有支配地位,在一般情况下,家长由最长辈的男人充当。最长辈的男人死后,其遗孀主持家务。在家庭中妇女的负担是繁重的。鲁不鲁乞描述蒙古族妇女的义务时说:“赶车、将帐幕装车和卸车、挤牛奶、酿造奶油和格鲁特(奶干——引用者)、鞣制和缝制毛皮,……她们也缝制鞋、短袜和其他长袍。” 马可波罗也说:“家庭里面凡有什么买进卖出的商业(生意)由妇女经营。也就是说,丈夫和家庭所需的一切物品,都是由妇女准备。” ,至于男人们在家庭中的义务,马可波罗说:“男人的时间,全都用来狩猎、放鹰和军事生活方面。他们拥有世界上最好的隼和最优良的猎犬。”男人家庭中的义务还有制造弓箭、马镫、马嚼子和马鞍。还建造帐幕和车子,照管马匹并挤马奶,搅拌忽迷思(即马奶),并制造收藏忽迷思的皮囊,他们照管骆驼并把运送的东西装上驼背,照管绵羊和山羊,鞣制毛皮等。
蒙古的家庭财产继承习俗,由正妻的幼子继承父母的家产。《史集》称,缘突厥、蒙古之自古之风俗,首领及其生时,遗其诸长子居于外,分子财产、牲畜与属众;其余则尽属幼子。因为财产继承中地位特殊,所以幼子呼为斡赤斤(otchigin)、意为守灶者。蒙古家庭中兄弟财产的分配原则是年长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继承父业。蒙古语“兄六弟四”的谚语充分表现了这一原则。直到最近,蒙古人分家继承财产都是按照长子与末子为主的习惯进行的。
2.婚姻形态
在元代蒙古社会中,婚姻的构成形式,呈现出多样性。这些形式都是展现出婚俗发展的诸特色。从婚姻的性质、方式和手段等观察,元代蒙古人婚姻形式有以下几种。
抢婚:亦称掠夺婚。这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时用抢掠或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野蛮的强制性婚姻形态。
13世纪为止,蒙古社会中仍存在着抢婚的痕迹。如,成吉思汗之父也速该的正妻斡额伦就是从蔑儿乞人抢来的。后来蔑儿乞人记恨此仇,突然袭击贴木真家,抢去孛儿帖夫人。自元代初期,这种掠夺婚似乎不多见。而这种抢婚遗风,变成一种婚礼中的习俗。如婚礼宴会时新娘则逃到亲戚家里躲起来。于是新郎和他的朋友们到处寻找,并用武力将她们抢过来,带回家,佯装使用暴力的样子 。但另一种抢婚在元代蒙古社会中仍在继续,那就是在战争中征服敌人夺取其妻女,其例比比皆是。这种战争中的抢婚还得到早期习惯法与后来的成文法的认可。
议婚:这是男女双方,通过说媒等方式商议决定婚约的一种婚姻形态。这种形式元代蒙古人中比较普遍。一般男方首先提亲,女方通过家族会议等形式决定接受或不接受男方的要求。有时父亲可以为儿子向女方求婚。“多求几遍,才许给啊,会被人尊敬;少求几遍,就许给啊,要被人轻看。”这句古老的谚语充分体现了元代蒙古人议婚习俗。以议婚决定婚约,在元代文献中很多,不赘述。
交换婚:这是议婚的另一种形式,是古代族外婚的一种。具体内容为两个氏族的男方协议互换其姊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的做法。元代的蒙古人中也有此俗残余。但已被复杂的政治关系所利用。《元朝秘史》第六五节载:“成吉思汗欲与王汗亲厚上又亲厚,故索桑昆的妹察兀儿与子拙赤,郤将豁真名字的女儿与桑昆子秃撒哈,相换做亲。” (总译)这实际上是蒙古气颜部与漠北强部克烈部之间的政治交易,是他们为了共同称霸蒙古地区为目的的交换婚。但后来由于各自目的不同这门亲事就夭折了。此外,文献记载表明,如果一方提亲,另一方不许亲,提亲一方则认为,对方“小觑”自己。
入赘婚:在文献中,蒙古人典型的入赘婚形态实例不多见。而入赘婚的另外一种形式在元代蒙古社会中比较普遍。如,男女双方定婚约,结婚后,新郎在女方家生活一段时间,然后才与妻子一道回父家。成吉思汗第六世祖纳真、成吉思汗本人都是如此。这可能是后来在蒙古社会中流行的入赘之俗的起源。
收继婚:元代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制。马可波罗说,蒙古男人,“父亲死后,儿子可以继承父亲的妻子,只有生身母亲例外。他们不能和自己的姊妹结婚,但他们的兄弟死后,可以娶嫂和弟媳为妻。”也就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这种婚制,汉文文献中称之为“蒸母报嫂”。父亲死后,儿子以财产的形式继承其后母,中国北方古族匈奴到女真、党项、畏吾儿等古代民族都曾有此俗。因此当时蒙古人的婚姻观念中,这不是可耻的。但有元一代,这种婚俗逐渐发生变化。而元廷对此的政策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按至元七年(1270年)的规定,侄儿不得收继婶母。
冥婚:元代蒙古人中流行冥婚制。马可波罗说:“鞑靼人家里如果有儿子夭亡,而另有一家的女儿也早逝的话,他们就彼此替自己亡故的儿女,像他们在生时一样办理婚姻手续。同时,在一些纸片上,画一些侍从和马匹、各种动物、衣服、金钱和日用器皿,把这些纸片和正式婚约用火焚化,以便送到阴间,供给他们的儿女享用,让他们彼此成为正式夫妻,组织家庭。双方父母办过这种仪式后,也成为亲戚,宛如他们的儿女,真正结了亲一样的来往。”这是一种完整而典型的冥婚习俗。在元代,这种婚俗非但蒙古所有,内地汉族和其他民族中也曾经流行。从源渊去分析,也恐怕非蒙古所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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