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蒙古族女性的社会地位

       我们应该都在历史课本上学过这样的知识,在人类文明建立前人们一直过着母系氏族社会的生活。我们也都知道其中的原因,因为当时生活环境差,人类寿命短,人口数量严重不足,所以当时女性的生育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当时女性的社会地位是很高的。为了繁衍人口,男性不惜与大自然以及大自然中的其他生物斗争,来保护女性和为女性提供食物,甚至将女性当成神的化身。当然此时的他们是不知道他们自身也在繁衍人口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但从人类文明开始建立后,奴隶社会逐渐形成,因为有氏族之间的你争我夺和社会生产的发展,很多繁重的工作就需要劳动力更强的男性来做。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男性也逐渐了解了自己在繁衍后代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男性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最终高于女性。而母系氏族社会也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所取代。到后来封建社会建立后,男强女弱的不平等地位就随着封建制度的不断完善而变得越来越严重。

程朱理学简述

     程朱理学,亦称为“程朱道学”,是宋明理学的主要派别之一,也是理学各派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学派之一。理学的天理是道德神学,同时成为儒家神权和王权的合法性依据 ,其由北宋时期河南(今河南洛阳)人二程(程颢、程颐)  兄弟开始创立,其间经过弟子杨时,再传罗从彦,三传李侗的传承,到南宋时期朱熹集为大成。

     程朱理学,基本是由周敦颐、张载、邵雍、二程等人创立的新儒学,传承于子思、孟子一派的心性儒学。程伊川先生更重理,朱子创造性地发展了伊川先生的理学,最后形成了程朱理学体系。程朱理学在南宋并没有多少优越的地位,自元朝程朱理学被统治者定为官学兴盛以后,程朱理学在日本朝鲜琉球越南影响也颇大。理学根本特点就是将儒家的社会、民族及伦理道德和个人生命信仰理念,构成更加完整的概念化及系统化的哲学及信仰体系,并使其逻辑化,心性化、抽象化和真理化。这使得理学具有极强的自主意识,形成了理高于势,道统高于治统的政治理念,为抑制君权,让中国政治在宋明两朝走向了平民化和民间参政议政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使得逻辑化抽象化系统化的伦理道德化的主宰“天理”、“天道”,取代了粗糙的“天命观”和人格神,是中国及世界哲学思想的一次巨大飞跃。

          但自程朱理学出世后,不仅我们的中华文明不断衰落,女性的社会地位更是受到严重的抨击。
   “三寸金莲”的病态审美限制了无数可怜的女子的出行,甚至让她们只能在狭小的后院里生活。
    “三从四德”的病态思想约束限制了她们为自己争取的勇气,甚至让她们只能在父亲或丈夫的世界里找存在感。
    “女子无才便是德”的病态观念限制了她们发展自我充实自我的思维,让她们只能做屈居于男性之下的弱者。
     “从一而终”又让多少寡妇为了所谓的贞洁牌坊孤独一生却不能有丝毫怨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又让多少可怜的女子在婚后的生活中受尽折磨和屈辱。
      “女性无权提出离婚,只有男性可随时休妻”,这又让多少女性耗尽一生的时间也不得不维系并不幸福甚至是悲惨的婚姻。
      “古代女性无权在未经夫家同意的情况下,回娘家探亲”,这又让多少婚姻生活不幸福的女子叫苦不迭,只能默默忍受命运对自己的不公。
       “重男轻女”又让多少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的母亲一辈子要受尽夫家的冷嘲热讽。……

      相反,当本就柔弱的古代女子承受了这么多难以忍受的痛苦时,男性又是如何回报她们呢,当然很少有所谓的爱怜的同情,相反,他们会更加看不起可怜的她们,往往是他们在前面尽情的笑,她们在后面默默的哭。
      因为男性有独立的自我和自己的私人财产,有众人的疼爱,有社会对他们的优待,他们可以尽情发挥自己的才干,也可以来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也可以拥有妻妾无数……
        所以从宋朝程朱理学推行后直至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退出历史舞台之间,这段漫长的时期,是女性社会地位最低的时期。但也是中华文明衰落的开始,宋朝从建立后就一直受内忧外患的困扰,最终被蒙古族所灭。尤其在明清时期,当西方工业文明迅速发展的时候,我们的统治者采取了闭关锁国的政策。这不仅让我们的文明止步不前,更可以说是迅速倒退。曾经强大的我们最终还是成了“病老虎”,更可悲的是我们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病入膏肓。       

诃额仑(1148—1207年)成吉思汗(元太祖铁木真)的生母

     在蒙古族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由于其开放和流动的生产,生活方式,拓展了蒙古民族的视野,形成了本民族独特的性别文化氛围,蒙古族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受到了尊重,其社会地位较高,因此,古代蒙古族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自觉履行其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体现出较强的主体意识。









   

蒙古族女性

      一、蒙古族女性对父母的财产拥有继承权。女儿结婚时,父母要根据家庭的情况,陪嫁给女儿应得的一份财产,作为女儿成立新家庭的基础生产生活资料。陪嫁的物品除首饰,衣物和生活用品之外,主要是牛,马,羊等生产资料。女性对这部分财产拥有支配权。如果婚姻破裂,女性可以带走这部分财产,并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这一传统,姑娘出嫁时,她的嫁妆都要详细写在婚折上。在婚礼上,主持人要当众宣读婚折,然后交给男方家长。有点像现在的婚前财产公证。古代蒙古族女性在婚后,对丈夫的财产有继承权,甚至寡妇改嫁后,可以带走从娘家带来陪嫁财产。

元代蒙古族女性参政

    二、古代蒙古族女性具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在蒙古民族的第一部编年体历史巨著《蒙古秘史》中,重点记述了阿兰豁阿,诃额仑,孛儿贴,也遂四位著名女性,从中我们看到古代蒙古族女性具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这些蒙古贵族妇女,尤其是成吉思汗为首的黄金家族中的妇女,直接参与到重大事情的决策中。此外,古代蒙古贵族妇女具有分获战利品的权利。 

婚姻家庭中享平等权利

   三、古代蒙古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离婚和再嫁的权利;在《阿勒坦汗法典》和《卫拉特法典》中还有保护妇女和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古代蒙古族社会对妇女离婚的规定,尊重妇女意愿。   古代蒙古法律明确规定,“寡妇可以改嫁,改嫁后还能带走她从娘家带来的陪嫁财产,允许寡妇与丈夫的兄弟结婚成家。其次,在《阿勒坦汗法典》中规定,堕孕妇胎儿,罚其夫家畜七九(即63头牲畜);丈夫揪断妻子的头发,罚一五;扯破衣裳,罚一五;丈夫以刀尺之木棍,石块,土块打妻子,罚三九;以鞭子,拳头,脚踢打妻子,罚一九;男子勾引拉扯女人,扯破其衣服,罚一匹马,一头牛。《卫拉特法典》中规定:不允许揣摸姑娘和胡乱开玩笑。如揪掠女人的头发,头饰,罚一九;动手而使妇女堕胎,有几月罚几月。《喀尔喀法典》中规定:孕妇遭到殴打,致使胎儿流产者,所罚牲畜的头数同胎儿的月数相同。

       四、古代蒙古社会认为女性是应受敬重的,蒙古族谚语所言:“连可汗也是女人生的”,“对喂乳汁的母亲要敬爱”等。古代蒙古社会制定的反对妇女的暴力与骚扰的法律条文,不仅保障了女性的尊严与人格,也使女性免遭人身伤害,这些反对妇女的暴力伤害与骚扰的法律条文从今天来看,具有较超前的意义和价值。

     五、古代蒙古社会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凸显出了女性的社会贡献和价值,使蒙古族女性对男人的依附关系较弱,在社会和家庭中受到了尊重,其社会地位较高。

 蒙古族女性在日常生活中

     六、在蒙古社会进入大清时期,受汉文化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也在蒙古社会中盛行,蒙古族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受到一定的限制。早早忽必烈进入中原就立法禁止汉人溺死女婴,禁止汉人典妻,以期降低汉文化里的男尊女卑。

清代蒙古族贵妇

      在《元代妇女地位略论》一文中指出,“元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晚期妇女地位最高的朝代“。       

     中国妇女自古以来就面临一种被男子以“七出”(七出之条也称“七去”,是中国封建社会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整体来看,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因此可以看为封建社会对妇女的一种压迫。)之条而休弃,妇女受到传统封建文化下的歧视命运,而且自唐朝开始,这种男子弃妻“七出”的特权还被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宋代的《刑统》、明代的《大明律》便沿袭了此项规定。然而,元代法律无论是《至元新格》、《大德律令》还是《大元通制》都不见“七出”的条款,这一事实清楚反映了元政府对前代妇女歧视性法令的摈弃,也意味着元政府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汉地妇女依照蒙古习俗法予以保护。不仅如此,元代法律并且给予妇女“和离”的婚姻终结权利,即“诸夫妇不相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之,和离者不坐”《元史刑法志二》。宋朝时代有这么一种恶劣社会现象,一些贫穷、负债的男子在规定的时间将妻子典于他人为妻,以收取典金或是还债.典妻之举其实本质就是买卖fu女,而元朝政府对于前代遗留下来的买卖妇女的陋习也是三令五申大力禁止的,如“诸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略卖一人,杖一百七,流远,二人以上处死”。又如“诸买卖良人为娼,卖主买主同罪,妇还归为良,价钱半没官,半付告者”。

      元朝政府禁止逼良为娼的这种对妇女的保护性法律,甚至惠及下层妇女奴婢。如“勒奴婢为娼者,笞四十,妇人放从良”。这种保护还惠及童养媳,如“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七,妇归宗,不追聘财”。从这些法令条文中不难看出元政府为提高妇女地位而作出的种种法律性尝试努力(以上引文皆出于《元史刑法志》。

      元朝政府立法保护成年妇女的同时,也特别关注了未成年女性,除了上文提到对童养媳的保护性法令外,还立法禁溺女婴。如“诸生女溺死者,没其家财之半以劳军……诸嫂溺死小姑者,以故杀论。”


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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